为了积极推进我校本科生“2+2”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专业分流工作,贯彻“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给学生提供个性化的成长空间,实现“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强能力”的人才培养理念,根据《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关于制订2007级本科学分制教学计划的安排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1.专业分流实行一年后一次性分流模式,学生在第一学年内,可在学科内部和学科之间重新选择专业。其中,文、理学科之间不实行专业分流;艺术、体育类专业不进行专业分流。
2.专业分流仅限于本届录取入学就读的学生。在校期间每位学生只有一次专业分流的机会,申请分流的专业志愿限报一项。拟参加专业分流的学生应慎重考虑,专业分流一经批准,不再更改。
3.分流学生(转入与转出学生)比例均控制在各专业学生人数的10%以内。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可在教育部和学校核定的计划内转入师范专业,并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转入人数需控制在本届师范类招生计划剩余名额之内;免费师范生可在师范专业范围内进行专业分流。
二、基本条件
1.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已修学分符合教学计划要求,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及格,无缓考情况。
2.品行端正,无任何违法或违犯校规校纪的记录。
三、破格条件
学生进校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院(部)考核可申请直接进行专业分流,转入相关专业。
1.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和“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或综合类学术科技竞赛中获得国家级二等奖及其以上者;或获得省部级一等奖及其以上者。
2.在各类文体竞赛中,参加国际比赛获前六名(或三等奖及以上)者,或参加国家级比赛获前三名(或二等奖及其以上)者。
以上各类获奖指由省级及其以上共青团、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部门组织的活动获得的奖项,具体认定由相关职能部门确定。
四、工作程序
1.专业咨询与政策解读
各学院在专业分流前组织专题咨询活动,全面介绍相关专业情况,教务处、文理科基础教学部负责专业分流的政策解读。
2.申请与资格初审
按照专业分流工作进度,人文社科基础教学部、理工科基础教学部及外国语学院(以下简称转出单位)符合专业分流基本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单位递交专业分流申请表等相关材料。转出单位将相应的材料汇总,并以学生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公共必修课平均成绩为依据,按照从高到低的原则,在各专业人数30%的范围内确定拟参加专业分流的学生名单,完成对申请专业分流学生的资格初审;若学生确有专业特长,经转入学院两名教授推荐,可不受此条规定。
3.笔试与面试
转出单位将通过资格初审的学生名单递交给相应的转入学院,转入学院在接到名单后的一周内,以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对学生进行综合考核。综合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笔试成绩60分,面试成绩40分(特殊专业可作适当调整,并报教务处审批)。笔试要严格规范,考核内容为转入专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实施集体评卷,流水作业。综合考核结束一周内,各转入学院将考核成绩以电子版和纸质版形式分别报送转出单位。纸质版考核成绩必须由各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核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
4.师范专业的资格复审
申请由非师范专业转入师范专业的学生在完成转入学院组织的综合考核后,凡考核成绩在60分及其以上者需接受资格复审。转出单位将参加资格复审的学生名单提供给教务处,教务处具体组织实施资格复审。资格复审以综合面试(讲课和现场提问)的方式进行,资格复审结束后,教务处以电子版和纸质版形式向转出单位提交合格者名单,纸质版名单必须由教务处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5.分类排名与资格确定
转出单位将学生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公共必修课平均成绩及学院综合考核成绩进行加权平均(总成绩=公共必修课平均成绩×60%+转入学院综合考核成绩×40%),分别对转入同一专业的学生进行排名。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拟专业分流学生名单。分类排名时,若学生原专业相同且加权成绩相同,则以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公共必修课平均成绩为依据由高到低排名;若学生原专业不同而加权成绩相同,则以转入学院综合考核成绩为依据由高到低排名。若同一专业分流到不同的专业学生人数超过该专业招生人数的10%,转出学生的资格按照第一学期公共必修课平均成绩排名确定;若公共必修课平均成绩相同,则按照公共必修课和学科专业必修课平均成绩排名确定。
6.结果公示与审批
转出单位对拟专业分流学生的名单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公布专业分流学生名单。
7.学籍变动与学分转换
专业分流结果公布后,教务处与文理科基础部、相关学院配合,为专业分流学生办理学籍变动等手续,并将其编入相应班级学习。学生转专业前修读的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程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程(内容、难度)相同或相近,转专业后可认定为相应的课程学分;否则认定为公共选修课学分。专业学分认定工作由各学院负责。
五、学籍管理
1.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原则上依照入学年级所适用的学籍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2.转入新专业的学生,必须完成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修满规定的学分,经审核,达到毕业或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方能毕业和获得学士学位。
六、有关说明
1.已确定转专业的学生,应严格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开展教学活动并获得与转入专业学生相同的教学条件和生活补助。
2.专业分流后,学生按照转入专业学费标准交费;非师范专业转入师范专业的学生,按免费师范生的有关标准返还学费、住宿费,并补发生活补助费。
3.财务、后勤等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时妥善为专业分流的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4.本规定从2007级本科生开始实施。
5.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